刘连舸受贿案一审宣判,受贿金额超过2亿,被判15年有期徒刑。据法院审理查明,刘连舸在担任中国银行副行长、中国银行香港分行行长、中国银行澳门分行行长、中国银行新加坡分行行长、中国银行伦敦分行行长、中国银行纽约分行行长、中国银行巴黎分行行长、中国银行台北分行行长、中国银行东京分行行长、中国银行法兰克福分行行长、中国银行巴黎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巨大。
刘连舸受贿案一审宣判结果公布,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据法院审理查明,刘连舸在担任中国银行副行长、中国银行香港分行行长、中国银行澳门分行行长、中国银行新加坡分行行长、中国银行伦敦分行行长、中国银行纽约分行行长、中国银行巴黎分行行长、中国银行台北分行行长、中国银行东京分行行长、中国银行法兰克福分行行长、中国银行巴黎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受贿金额超过2亿,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刘连舸,男,196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副行长、中国银行香港分行行长、中国银行澳门分行行长、中国银行新加坡分行行长、中国银行伦敦分行行长、中国银行纽约分行行长、中国银行巴黎分行行长、中国银行台北分行行长、中国银行东京分行行长、中国银行法兰克福分行行长、中国银行巴黎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
刘连舸的受贿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形象和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同时也对金融市场造成了负面影响,法院认为,刘连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受贿罪,且受贿金额巨大,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在一审宣判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到刘连舸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了判决,除了有期徒刑15年的主刑外,法院还判处刘连舸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8亿元。
刘连舸受贿案一审宣判结果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热议,有人认为,刘连舸的受贿行为严重违背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也有人呼吁加强对金融领域从业人员的监管和教育,提高金融行业的廉洁程度和职业道德水平。
刘连舸受贿案一审宣判结果再次表明了我国对于腐败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同时也提醒着每一个公民要时刻保持警惕,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